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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日期: 2015-05-13
- 浏览次数: 1013次
“五谷丰登”四个字本来蕴含了人们对未来的美好期许,却引发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和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两大家电企业的商标纠纷。日前,格力公司与美的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格力公司于2010年申请注册“五谷丰登”商标,并于2011年获得授权。2013年11月,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五谷丰登”标识的产品构成侵权,索赔500万元。此后,珠海中院一审认定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标识构成侵权,并判令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美的公司不服,随后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美的公司代理律师表示,美的公司在相关产品上对“五谷丰登”图案的使用不是商标性质的使用,不构成侵权。美的公司在相关产品的突出位置都是使用美的商标,“五谷丰登”图案如果有区分作用,仅有区分自有商品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上的商标性使用。此外,美的公司代理律师还表示,美的公司使用的“五谷丰登”图案与格力公司的“五谷丰登”注册商标并不相同,格力公司的注册商标仅仅是文字,二者从视觉效果上差别明显。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图案与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美的公司没有攀附格力公司商标的故意,美的公司没有侵权,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格力公司方面则表示,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商标在格力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日2010年2月之后;美的公司将“五谷丰登”标识贴在商品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法律上就是商标性使用。另外,美的公司侵权产品有19款之多,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利润远高于一审所确定的380万元赔偿额。据悉,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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