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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日期: 2015-06-03
- 浏览次数: 1292次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淘宝商家刘某因在网络上销售未经授权的“以纯”品牌服装,被法院判令赔偿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标注“ 以纯”标识的服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以纯”服装系正品或具有合法来源,构成对原告以纯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由于原告以纯公司并未提供其因刘某侵权受损或者刘某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刘某的侵权情节、持续时间以及与原告为制止该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标注“ 以纯”标识的服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以纯”服装系正品或具有合法来源,构成对原告以纯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由于原告以纯公司并未提供其因刘某侵权受损或者刘某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刘某的侵权情节、持续时间以及与原告为制止该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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