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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日期: 2015-07-24
- 浏览次数: 918次
IC卡自问世以来,就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普通IC卡存在容易磨损、交易速度慢、受使用环境限制等缺点。为了满足更多需求,双界面卡逐渐被投入到了商业应用中,而双界面卡的迅速普及也使得该领域的专利问题日益突出。
近日,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握奇公司)发布公告称,针对其起诉江苏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宝公司)专利侵权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恒宝公司停止侵犯握奇公司“供插入式双界面智能卡使用的天线”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103147.X),并赔偿握奇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相关合理支出1万元。
双界面卡引发纠纷
双界面卡是基于单芯片的集接触式与非接触式接口为一体的智能卡。它的主要特点是方便、安全、灵活、支持多应用,双界面卡可以用于公交自动收费、出租车、轻轨和以后的城市公共事业领域的水电气表收费、金融支付、购物等等。双界面卡在市场的普遍应用,使其面临的专利纠纷也越来越多。
据握奇公司官方网站介绍,握奇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数据安全解决方案的提供商。2006年11月,握奇公司取得了“供插入式双界面智能卡使用的天线”实用新型专利权。
恒宝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导产品和业务包括金融IC卡、通信IC卡、移动支付产品及信息安全服务业务和解决方案等,与国内多家银行、保险、通讯公司有合作关系。
2014年初,握奇公司销售人员发现市场上有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公交卡产品在售。同年5月,握奇公司通过公证购买购得了恒宝公司制造、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
握奇公司知识产权经理高睿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恒宝公司与其为同行竞争关系,经过分析,握奇公司认为上述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后,握奇公司将恒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恒宝公司停止侵犯其“供插入式双界面智能卡使用的天线”专利,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对方提起无效请求
恒宝公司此后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案的审理。专利复审委已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目前正在审查中。
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证购买的证物进行了当庭拆封。通过对比发现,涉案侵权产品正面覆盖有黑色薄膜体,该黑色薄膜体为多层结构,其上下表面均分别覆盖有薄膜层。刮开黑色薄膜体下部正面表面,即可见其表层下方为天线线圈,天线线圈下方仍覆盖有材料。刮开黑色薄膜体连接柄背面表面,可见内有两条天线引脚,涉案侵权产品的黑色薄膜体连接柄附近及其斜下方分别刮出两个小孔。黑色薄膜体上部可见两个金属触点,两个金属触点直接接触于智能卡模块,智能卡上覆盖的黑色薄膜体呈字母“L”型。握奇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6、7、8的保护范围。
恒宝公司则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6、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技术,且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5、6、7、8的保护范围。其中,涉案侵权产品中不存在基材,刮开黑色薄膜体后只可见一个过孔,并且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定,第一和第二天线引脚应位于基材第一表面,第一和第二过孔应位于基材第二表面,与握奇公司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符,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此外恒宝公司否认涉案侵权产品是其制造和销售。
握奇公司终审获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6、7、8的保护范围。虽然恒宝公司否认涉案侵权产品是其制造和销售,但涉案侵权产品是在中国电信营业厅公证购买取得,其智能识别编码中的字母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给恒宝公司的字母代码。同时考虑恒宝公司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其经营范围包括磁卡、IC卡、电子标签的印刷、制造等业务。恒宝公司在其网站上也介绍其是通信智能卡、金融智能卡、电子标签、USBKey等的供应商和系统集成服务提供商。综合以上情况,恒宝公司是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法院一审判决恒宝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握奇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握奇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相关合理支出1万元。恒宝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涉案公交卡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属于侵权产品。虽然恒宝公司已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载明,涉案新型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基础稳定,并且截至本案一审审理阶段完成,专利复审委亦未作出关于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认定,故一审法院未中止诉讼程序并无不当。
近日,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握奇公司)发布公告称,针对其起诉江苏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宝公司)专利侵权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恒宝公司停止侵犯握奇公司“供插入式双界面智能卡使用的天线”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103147.X),并赔偿握奇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相关合理支出1万元。
双界面卡引发纠纷
双界面卡是基于单芯片的集接触式与非接触式接口为一体的智能卡。它的主要特点是方便、安全、灵活、支持多应用,双界面卡可以用于公交自动收费、出租车、轻轨和以后的城市公共事业领域的水电气表收费、金融支付、购物等等。双界面卡在市场的普遍应用,使其面临的专利纠纷也越来越多。
据握奇公司官方网站介绍,握奇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数据安全解决方案的提供商。2006年11月,握奇公司取得了“供插入式双界面智能卡使用的天线”实用新型专利权。
恒宝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导产品和业务包括金融IC卡、通信IC卡、移动支付产品及信息安全服务业务和解决方案等,与国内多家银行、保险、通讯公司有合作关系。
2014年初,握奇公司销售人员发现市场上有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公交卡产品在售。同年5月,握奇公司通过公证购买购得了恒宝公司制造、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
握奇公司知识产权经理高睿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恒宝公司与其为同行竞争关系,经过分析,握奇公司认为上述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后,握奇公司将恒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恒宝公司停止侵犯其“供插入式双界面智能卡使用的天线”专利,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对方提起无效请求
恒宝公司此后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案的审理。专利复审委已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目前正在审查中。
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证购买的证物进行了当庭拆封。通过对比发现,涉案侵权产品正面覆盖有黑色薄膜体,该黑色薄膜体为多层结构,其上下表面均分别覆盖有薄膜层。刮开黑色薄膜体下部正面表面,即可见其表层下方为天线线圈,天线线圈下方仍覆盖有材料。刮开黑色薄膜体连接柄背面表面,可见内有两条天线引脚,涉案侵权产品的黑色薄膜体连接柄附近及其斜下方分别刮出两个小孔。黑色薄膜体上部可见两个金属触点,两个金属触点直接接触于智能卡模块,智能卡上覆盖的黑色薄膜体呈字母“L”型。握奇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6、7、8的保护范围。
恒宝公司则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6、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技术,且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5、6、7、8的保护范围。其中,涉案侵权产品中不存在基材,刮开黑色薄膜体后只可见一个过孔,并且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定,第一和第二天线引脚应位于基材第一表面,第一和第二过孔应位于基材第二表面,与握奇公司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符,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此外恒宝公司否认涉案侵权产品是其制造和销售。
握奇公司终审获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6、7、8的保护范围。虽然恒宝公司否认涉案侵权产品是其制造和销售,但涉案侵权产品是在中国电信营业厅公证购买取得,其智能识别编码中的字母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给恒宝公司的字母代码。同时考虑恒宝公司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其经营范围包括磁卡、IC卡、电子标签的印刷、制造等业务。恒宝公司在其网站上也介绍其是通信智能卡、金融智能卡、电子标签、USBKey等的供应商和系统集成服务提供商。综合以上情况,恒宝公司是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法院一审判决恒宝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握奇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握奇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相关合理支出1万元。恒宝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涉案公交卡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属于侵权产品。虽然恒宝公司已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载明,涉案新型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基础稳定,并且截至本案一审审理阶段完成,专利复审委亦未作出关于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认定,故一审法院未中止诉讼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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