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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 日期: 2015-09-15
- 浏览次数: 908次
近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广东省知识产权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下称《标准》)。该《标准》明确了“假冒专利罪”等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和移送依据,并要求广东省内知识产权局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认真执行。
《标准》指出,“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等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标准》还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进行定义,具体包括: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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