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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 日期: 2015-11-04
- 浏览次数: 857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原由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事项”自2015年10月11日起取消。为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利代理机构拟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办事机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上述备案无须缴纳费用,备案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统一进行实时公布。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填写备案表格,并上传下列备案材料:
(一)设立办事机构的,需上传办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扫描件;
(二)变更办事机构注册事项的,需上传变更以后的办事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扫描件;
(三)注销办事机构的,需上传妥善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
三、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而不进行备案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10月22日
一、专利代理机构拟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办事机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上述备案无须缴纳费用,备案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统一进行实时公布。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填写备案表格,并上传下列备案材料:
(一)设立办事机构的,需上传办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扫描件;
(二)变更办事机构注册事项的,需上传变更以后的办事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扫描件;
(三)注销办事机构的,需上传妥善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
三、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而不进行备案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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