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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川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万川资讯
    •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日期: 2016-04-29
    • 浏览次数: 822

    海淀法院昨天对小米公司和山东一家电动车企业的纠纷作出一审宣判,这家销售“雷军电动车”的企业被判不得再使用这一商标,并赔偿小米各项损失40万元。


      小米此前向法院诉称,山东潍坊的瑞驰公司生产了一款“雷军电动车”,不仅与小米公司创始人雷军“重名”,其品牌LOGO也与小米的“mi”商标极为相似。小米认为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瑞驰公司则表示“雷”系列商标该公司一直在使用,“雷军电动车”是从前代产品“雷丁电动车”升级而来。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米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具有相当的显著性,为公众普遍知悉。潍坊瑞驰公司使用与注册商标权人近似的商标,轻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小米公司生产或与小米公司存在授权投资、合作等关联关系。凸显了潍坊瑞驰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此外,潍坊瑞驰公司还将与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相同的名称作为商标、商品系列名称进行使用。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雷军”二字已经具有了商业标示的意义和属性,瑞驰公司此举主观恶意同样明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瑞驰公司停止使用“雷军电动车”品名和商标,并赔偿小米各项损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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