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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日期: 2016-06-14
- 浏览次数: 1027次
端午期间,不少酒店会推出特色品牌粽子,这些粽子部分是酒店自行制作的,部分则是从别处买来,再由酒店“贴牌”转售卖出的。
2014年,株洲九龙酒店就以“监制”身份推出了一款粽子,孰料粽子包装盒外观设计被人发现侵权。酒店管理公司认为自己仅是监制方,不是产品制造者,无须承担责任,该主张最终被法院驳回。
目前,该案已入选我省201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创意粽子包装盒外观被人盗用
乔某系“包装盒(船形粽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的外形为船形,颜色为绿色,图案为飞龙与祥云。“其中最能表现设计要点的图片是打开状态图,包装盒全部打开后,呈现出来的是一艘扬帆起航的帆船。”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
2014年5月31日,端午节前3天,乔某的委托代理人在株洲九龙酒店购买了一款198元的“御品龙粽”,发现该粽子的包装盒高度仿冒了乔某的外观专利设计,包装上还标注有“九龙酒店”文字及该酒店LOGO、“制造商:株洲市锦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制商:湖南九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字样。
乔某将锦波公司及九龙酒店告上法庭。九龙酒店提供了酒店从锦波公司购进产品及产品包装盒的合法来源证明,认为自身只是转卖方,非产品制造商,无须承担外观专利侵权责任。
酒店监制的粽子,酒店也是制造者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诉侵权设计用于粽子的包装盒,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重要特征与涉案外观设计特征一致,锦波公司制作、九龙酒店监制并销售的上述精品粽子,其包装盒设计侵害了乔某的外观专利权。
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认定,九龙酒店虽然是粽子的“转售”方,但粽子包装上有由其监制的字样,这些字样传达给消费者的意思是:该款粽子由九龙酒店制作,或其制作已取得了酒店的授权。故九龙酒店应当认定为涉案粽子的制造者之一,需承担包装盒外观侵权责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审理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监制通常是指企业委托他人生产商品,并对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实践中在商品上标注制造者和监制商信息的情况十分常见。本案中,按照监制的含义理解,普通消费者根据产品上所标注的信息,会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九龙酒店生产,或者获得九龙酒店授权许可生产,“故将九龙酒店认定为产品制造者,判决被告九龙酒店承担制造者的侵权责任,是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看待问题,符合法理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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