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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川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万川资讯
    • 作者: 万川
    •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日期: 2016-08-16
    • 浏览次数: 862

    近日,在国家发改委指导下,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物价局对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234.80万元。


      此事要追溯到2015年6月,12358价格监管平台陆续收到上述三家公司对经销商进行严格的价格控制、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


      据了解,《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调查发现,2012年以来,上述三家公司通过发布销售政策、向经销商发送市场秩序管理公函、与经销商签订含有限价要求的经销协议等手段,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通过发布零售限卖价指导书(价值链表)、收取经销商乱价罚款、对屡次乱价的经销商暂停供货、停止合作等方式实施了垄断协议。


      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称,这三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价格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物价局依法责令上述3家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1234.80万元。


      据业内人士介绍,关于此次处罚额度依据的是《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市场销售额的1%-10%计罚。“3%的就低罚款额应该是考虑了上述3家公司在上海市物价局开展调查后,能够主动进行整改,积极清退罚款,主动减轻违法后果等情节。”


      环球科技记者日前就此事对海尔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至截发稿并未得到任何回应,环球科技将持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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