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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川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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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
    • 日期: 2016-09-05
    • 浏览次数: 969

    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6〕1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第一批申请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鼓励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商标注册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二)对外投资合作:重点支持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
        二、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申请受理说明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分批受理、滚动安排。
        (三)咨询电话:83988676、88916915、88103187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10号窗口。
        四、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五、审批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金。
        六、审批时限
        受理时间:常年接受申请,按申请顺序分批集中办理,资金分配完毕截止。
        七、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八、审批的法律效力
        无。
        九、收费
        无。
        十、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一、其他
        有关具体的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请材料,详细参见申请指南(附件1、2、3)。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6年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申请指南
        2. 2016年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请指南
        3. 2016年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指南

         附件1-3下载

    附件1

     

    深圳市2016年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深圳市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支持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鼓励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商标注册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

    (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180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

    1.每个企业2016年度可获得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为了使更多的企业享受此项政策,每个企业自2014年始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项目组织单位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个;只支持在本年度完成,且单个项目支出不低于1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项目。

    3.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4.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5.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须对申报系统中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企业填报信息错误或无效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拨付的,将统一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核对拨付。

    6.项目具体拨付情况受支持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二)资助方式及支持内容

    按照事后资助的原则,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予以资助,具体如下:

    1.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项目: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每个境外展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为60000元,项目完成时间以护照回国时间为准。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境外展览会,参展的企业应全部为在系统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且企业数量应达到5家以上(含5家),同时项目组织单位可代企业申报展位费支持。支持项目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城市形象的整体性进行的公共布展,最高支持金额2000元/个,未达到最高支持金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持。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支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培训、咨询、年审费等费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15000元/个,管理体系认证必须由经我国认监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每个企业同一管理体系认证只支持一次。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3.商标注册项目。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费、年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商标注册15000元/个。商标注册项目完成时间以商标事务所通知企业领取注册证书时间为准。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支持内容为中小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当年,可给予10000元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后一个时间为准。

    四、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 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法人,2015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其业务范围;

    2.申请的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需要通过网上注册、资金申报两个环节完成申报。

    (一)网上注册

    申报单位进入国家申报系统,填写企业信息进行注册。以前年度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

    (二)资金申报

    申报单位在受理时限内,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资金申报,且须前往市民中心东厅9号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资金申报不成功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须接受市经贸信息委或市财政委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审计。
        六、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每一页都须盖公章,法人签字页必须由法人签字或盖章),会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须验原件,递交复印件一式一份,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所有复印件每一页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顺序整理,递交到市民中心东厅9号窗口。

    (一) 境外展览会项目

    1.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4)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须递交组团单位加盖公章的“未通过其他渠道申请并领取支持资金补贴的证明”原件;

    (5)与展方或有资格的组团单位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

    (6)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赴香港参展,通行证如无出入境记录,须提供香港特区入境标签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中国公民查询出入境记录》证明;

    (7)企业参展展位效果图和带有参展时间彩色打印的展位照片;

    (8)企业通过第三方展览公司参展的,如审核需要,第三方展览公司有义务提供主展方与第三方的招展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

    (9)申请企业为该参展人员购买的连续6个月(含参照当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如参展人员为企业法人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

    2.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4)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

    (5)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

    (6)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协议);

    (7)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8)公共布展展位效果图和带有参展时间彩色打印的展位照片;

    (9)参展企业名单、账号及各企业申请金额,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

    (10)申请企业为该参展人员购买的连续6个月(含参照当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如参展人员为企业法人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4)认证证书;

    (5)提供认证单位的有关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的认证资格证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商标注册提供合同(协议)注册文件及标识。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05表);

    (5)国际检索通知书(202表);

    (6)如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资金申请,企业须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材料(受理申报开始前已实施完成的项目须于2016年10月21日前递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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