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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日期: 2016-10-18
- 浏览次数: 919次
一件是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博士眼镜”商标,一件是核定使用在眼镜行服务上的“博士”商标,针对二者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一问题,引发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士连锁公司)与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江苏博士公司)之间的纠纷。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的“博士眼镜”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据了解,该案争议商标为第6348736号“博士眼镜”商标,由博士连锁公司于2007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2015年5月,江苏博士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博士”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1400719号“博士”商标,由江苏博士公司于1998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上。
2016年4月,商评委争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博士眼镜”完整包含第1400719号“博士”商标的“博士”,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博士连锁公司不服商评委被诉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不同,虽然两商标均包含“博士”,其标识构成近似,但是指定使用在不相同亦不类似的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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