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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川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万川资讯
    •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日期: 2017-04-14
    • 浏览次数: 925
    自2006年成立以来,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果园老农公司)以全球美果的盛宴为宗旨,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美味的休闲零食。然而2013年金果园老农公司在北京干果市场上发现,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金良平食品公司)推出的老农果园商品,使用了与其果园老农系列商标相近似的标识,金果园老农公司随即展开了维权。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其于今年323日针对金果园老农公司诉金良平食品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二审判决,其认定天津汇昌坚果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汇昌坚果公司)和金良平食品公司生产并由金良平食品公司和北京有华宏达便民店(下称有华宏达便民店)销售的盐焗腰果、琥珀核桃仁商品上,使用与金果园老农公司持有的果园老农系列商标相近似的良味·老农果园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即判令汇昌坚果公司、金良平食品公司、有华宏达便民店停止商标侵权,汇昌坚果公司、金良平食品公司需连带赔偿金果园老农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24万元。
     
      屡遭侵权
     
      据金果园老农公司官网介绍,“果园老农品牌始创于1993年,200612月金果园老农公司注册成立,系一家集果仁深加工、OEM品牌运作及产品代理为一体的专业休闲食品销售、加工企业。目前,金果园老农公司的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北京、河北、湖北、山东、陕西、四川等多个省市,与多个省市的大型超市存在销售合作关系,在北京地区开设有70余家专卖店。
     
      记者了解到,自200312月至20121月,金果园老农公司持有的第3413823果园老农Orchard peasant”商标、第4486958果园老农Orchard peasant及老农头像商标(见图1)、第6804211果园老农及图商标、第6804239“ORCHARD FARMER及老农头像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先后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加工过的坚果仁、果肉、蜜饯等。
     
      金良平食品公司曾于20108月及20128月分别提出第8555332号与第11339893老农果园ORCHARD FARMER及图商标(见图2)的注册申请,但其注册申请均未能获得核准。
     
      2013年,金果园老农公司发现在北京干果市场上出现了标有与其果园老农系列商标相近似的老农果园标识的商品。随后,金果园老农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生产商金良平食品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同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金良平食品公司侵犯了金果园老农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015年,因认为金良平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干果类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金果园老农公司将金良平食品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金良平食品公司侵犯了金果园老农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维权告捷
     
      20147月,金果园老农公司发现由汇昌坚果公司和金良平食品公司生产并由金良平食品公司和有华宏达便民店销售的盐焗腰果、琥珀核桃仁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金果园老农公司遂将金良平食品公司、汇昌坚果公司及有华宏达便民店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汇昌坚果公司和金良平食品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良味老果园良味·老农果园标识,有华宏达便民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金果园老农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汇昌坚果公司、金良平食品公司、有华宏达便民店停止商标侵权,汇昌坚果公司、金良平食品公司需连带赔偿金果园老农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24万元。
     
      汇昌坚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在该案二审期间,金良平食品公司承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由该公司制造,因其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才冒用了汇昌坚果公司的名义将其写为“生产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标识“良味老果园良味·老农果园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金果园老农公司的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干果类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与金果园老农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涉案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金果园老农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标注金良平食品公司为总代理,该公司在二审中自认被控侵权商品系其生产,故其涉案行为构成对金果园老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由于在商品包装上标注了生产者是汇昌坚果公司,虽然汇昌坚果公司辩称其并不生产被控侵权商品,但是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被控侵权商品,鉴于金良平食品公司的商品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汇昌坚果公司否认其生产被控侵权商品证据不足。据此,法院认定汇昌坚果公司参与了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与金良平食品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汇昌坚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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