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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川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万川资讯
    •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日期: 2018-11-01
    • 浏览次数: 900

     陪伴QQ用户的6个连续“嘀”的提示音,历经多年波折后,终于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上诉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之间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QQ提示音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腾讯公司申请注册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准予注册。据悉,该案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业内人士分析,声音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时间并不算长,2013年商标法进行修改后,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列入其中,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也在不断探索中。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对于声音商标的保护以及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申请商标曲折多


      1999年2月,在即时通讯软软件QQ诞生之初,连续6下“嘀”声就作为新消息的提示音。此后,“嘀嘀嘀嘀嘀嘀”的提示音为广大用户所熟知。2014年5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同年5月4日,腾讯公司就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10个服务项目上。根据声音商标申请的要求,腾讯公司还向商标局提交了该声音商标光谱、频谱及波形图。


      2015年8月11日,商标局以“诉争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腾讯公司的申请。随后,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包括多个版本的QQ有新消息传来时提示音的证据等。


      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诉争商标中“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腾讯公司的商标申请。


      法院肯定显著性


      腾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除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考虑制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同时,还应结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 QQ提供的消息传送这种最基本、最常用服务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使得申请商标的声音在使用之初即对相关公众的听觉产生强烈的冲击力,从而使得其极易被相关公众所感知、记忆。此外,QQ提示音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 QQ提示音已经与QQ之间形成了可以互相指代的关系。同时,QQ提示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可识别性强,与QQ、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等。


      与此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QQ先后增加了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邮件、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超级群聊天等服务项目。虽然此类服务项目并未使用诉争商标的声音,但是签署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诉争商标的声音已经与QQ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已经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称,诉争商标“嘀”音组成的声音常见于包含电子组件的相关产品的报警音或提示音等情况,“嘀”音较为常见,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与QQ相关的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据此,北京高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对诉争商标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北京高院认为,虽然此类服务项目并未使用申请商标的声音,但是签署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与QQ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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