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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川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万川资讯
    •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 日期: 2018-12-24
    • 浏览次数: 955

      2016年6月24日,英国公布全民公投结果,宣布将退出欧盟。2017年3月29日,英国正式将其脱欧意向通知欧盟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从而启动了《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框架下的脱欧程序。近日,欧盟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经双方谈判协商得出的英国脱欧协议草案(下称草案)。2018年11月25日,欧盟27个成员国首脑(不含英国)在布鲁塞尔特别峰会上通过了英国脱欧协议。不过,该草案后续还有待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以及英国国内程序批准才能最终生效。

      草案第四章第54条至第61条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作了规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草案第126条就过渡期作出了规定,其起始日期为英国脱欧协议的正式生效日(目前还未知),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如果草案通过,根据草案第127条,在过渡期内欧盟法仍适用于英国,脱欧协议中另有规定的事项除外。也就是说,2020年12月31日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如果草案通过,将对相关知识产权权益产生一定影响。在此对草案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内容择其要者(主要是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进行介绍。

     

      欧盟商标

     

      首先介绍在过渡期结束前已获注册的欧盟商标。依据《欧盟商标条例》,在过渡期结束前获得注册的欧盟商标权利人,或将无需再次提交申请或进行任何特定的行政程序,亦无需经过重新审查,即可免费就同一标识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成为相应的英国商标权利人,且在过渡期结束后的3年之内,权利人无需在英国拥有通信地址。上述英国商标将享有与相应欧盟商标相同的优先权日、申请日以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有的《欧盟商标条例》第39条或第40条所规定的在先权。上述英国商标的首次续展日期将与相应欧盟商标的续展日期一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英国商标不得以相应的欧盟商标于过渡期结束前未在英国境内进行真实使用为由被撤销。如果欧盟商标的无效或撤销程序(可能是行政程序,也可能是司法程序)在过渡期最后一天仍在进行中,且该欧盟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其相应的英国商标也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其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生效日期与对应的欧盟商标的相应日期保持一致。不过,如果前述欧盟商标的无效或撤销事由不适用于英国,则英国并无义务宣告该商标无效或撤销该商标。

     

      其次是在过渡期结束前未决的欧盟商标申请。根据草案第59(1)条规定,如果欧盟商标申请是在过渡期结束前被提起且已确定了一个申请日,则该未决申请的申请人或将有权自过渡期结束之日起9个月内就同一标识提起英国商标申请,该英国商标申请拟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与前述欧盟商标申请相同,或被前述欧盟商标申请的保护项目所涵盖。在此情况下,该英国商标申请将与前述欧盟商标申请享有相同的优先权日、申请日以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有的《欧盟商标条例》第39条或第40条所规定的在先权。

     

      第三是关于知名商标的特别规定。根据草案第54(5)(c)条规定,如果欧盟商标在过渡期结束前被认定为在欧盟范围内具有知名度,则其权利人或将有权在英国行使与之同等的知名商标的权利。不过,在过渡期结束之后,该商标是否在英国境内仍具有知名度,将取决于其在英国境内的使用情况。

     

      最后是关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别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已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欧盟获得保护,则英国也将采取措施使其在英国境内就该国际注册获得保护。

     

      欧盟外观设计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在过渡期结束前获得注册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权利人,或将无需再次提交申请或进行任何特定的行政程序,亦无需经过重新审查,即可免费就同一外观设计成为相应英国外观设计的权利人,且在过渡期结束后的3年之内权利人无需在英国拥有通信地址。上述英国外观设计或将享有与相应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相同的优先权日、申请日,且其享有的保护期限时长将至少等同于相应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剩余保护期限时长。上述英国外观设计的首次保护延展日期将与相应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延展日期一致。与欧盟商标的情况类似,如果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无效或撤销程序(可能是行政程序,也可能是司法程序)在过渡期最后一天仍在进行中,且该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最终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其相应的英国外观设计也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其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生效日期与对应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相应日期保持一致。不过,如果前述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无效或撤销事由不适用于英国,则英国并无义务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或撤销该外观设计。

     

      在过渡期结束前未决的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根据草案第59(1)条规定,如果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是在过渡期结束前被提起且申请日已被确定,则该未决申请的申请人或将有权自过渡期结束之日起9个月内就同一外观设计提起英国外观设计申请。该英国外观设计申请将与前述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享有相同的优先权日、申请日。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的特别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已通过工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指定欧盟获得保护,则英国也将采取措施使其在英国境内就该国际注册获得保护。

     

      关于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特别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过渡期结束前依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相关规定获得了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相应权利,则其将依法成为英国相关法律下可执行的对应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英国也应为其提供与《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同等水平的保护,且其保护期限时长将至少等同于相应的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剩余保护期限的时长。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草案还对欧盟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补充保护证书等知识产权在英国脱欧后的效力安排、保护范围、登记程序等作了规定。大体而言,草案兼顾了英国脱欧后的独立需求和各知识产权持有人对于权利稳定性的期待,通过英国与欧盟各知识产权主管机构的协作、过渡期内的特别规定等安排,尽量减少英国脱欧给权利人带来的冲击和不便。

     

      最后,也提醒要注意欧洲发明专利的有关情况。欧洲专利组织是一个包涵38个成员国的国际组织,并不是一个欧盟机构。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除了包括英国在内的当前欧盟所有28个成员国外,还包括瑞士、挪威、土耳其等10个非欧盟国家。因此,即使在英国正式退出欧盟之后,只要其仍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一件欧洲专利申请仍然可以通过欧专局获得欧洲专利授权后在英国生效,从而在英国境内获得等同于一件英国国内发明专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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