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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川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万川资讯
    •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 日期: 2020-08-13
    • 浏览次数: 1152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基础是什么,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针对第14331625号六福LIUFU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同于全类保护,给予其跨类保护的基础应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当,避免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虽然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六福集团)能够证明第944398号六福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等核定使用商品上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矿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气泵等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致使引证商标显著性淡化、知名度受损。
     
      六福集团成立于1991年,2018年1月,其以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自己已注册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自己在先字号权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台州六福机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提交注册申请,经过商标驳回、驳回复审和异议程序后,最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矿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气泵等第7类商品上。引证商标由六福集团于1995年4月26日提交注册申请,1997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等第14类商品上。
     
      在商标评审阶段,六福集团提交了诉争商标档案、六福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企业年报及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及奖杯照片、六福品牌宣传等证据。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六福集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六福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核定使用的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矿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气泵等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并不会误导公众,进而使六福集团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六福集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六福字号在矿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气泵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六福集团的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原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六福集团不服上述裁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差别较大,二者在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并不至于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也不至于导致原告的利益受损,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亦未损害六福集团的在先字号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六福集团的诉讼请求。
     
      六福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易误导公众,降低引证商标的驰名程度,从而损害该公司利益,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和原商评委的裁定结果无误,终审驳回了六福集团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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