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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万川资讯
    • 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日期: 2026-10-14
    • 浏览次数: 2次

    国家知识产权局 海关总署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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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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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有关要求,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海关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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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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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信息共享。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海关总署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建立数据共享应用合作长效工作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向海关总署提供商标、专利等基础数据信息,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海关备案;共享驰名商标确认信息、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商标信息以及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信息,辅助海关执法。海关总署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进行海关保护备案的商标、专利数据信息和予以没收的商标、专利案件信息,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互相通报各自作出的商标、专利行政执法答复,促进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统一。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完善数据共享相关功能。

     

    (二)强化调查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商标、专利侵权案件请求海关协助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海关对被扣留的商标、专利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涉及专业技术性事项的专利侵权案件,根据海关需求推荐技术调查官等专家;对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及状态的,海关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

     

    (三)加强业务支撑。海关对涉嫌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货物进行调查时,充分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侵权判断标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行政答复以及行政裁决决定。海关办案时遇到较为专业复杂的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专利侵权等认定问题,可以征求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具专业意见。

     

    (四)强化重点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鼓励有驰名商标确认记录、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光伏等重点产业企业的权利人积极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海关总署对相关备案申请依法予以审核。上述商标、专利经海关总署备案后,海关基于国家产业政策和风险分析结果加强保护。

     

    (五)加强会商调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海关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开展商标、专利疑难案件研讨,重大疑难问题联合调研,促进执法标准统一,提升跨部门执法保护水平。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共同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前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动相关政策完善。交流在科技赋能、创新模式等方面的最新进展,共同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宣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海关互派师资,支持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海关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可结合实际开展联合宣传活动,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

     

    (七)开展评估奖惩。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定期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保护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提醒。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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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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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作配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与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牵头组织实施,双方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确定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属海关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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