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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知识产权报
- 日期: 2015-02-05
- 浏览次数: 860次
备受关注的百度诉360插标案有了最新进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奇虎公司篡改百度搜索页面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百度公司共计4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部分搜索结果中添加警示图标,即“插标”,以及在其网址导航站的百度搜索框中设置直接指向奇虎公司网页内容下拉词汇等,即“流量劫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并指出如果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可在特定情况下不经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这一行为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应当认定违反了基本商业道德,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述规则可以简称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二审判决后,奇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后被驳回。
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该案的特殊性在于二审判决首次明确提出互联网经营者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提出“最小特权原则”,即安全软件由于在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应当审慎运用这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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