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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日期: 2015-03-09
- 浏览次数: 997次
江苏省句容市东方紫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紫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申请注册“東方紫ORIENTALPURPLEWINE”商标,引发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下称剑南春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商评委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被撤销。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8026635号“東方紫ORIENTALPURPLEWINE”商标,由东方紫公司前身句容九州桑果酒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剑南春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剑南春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拥有的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悉,引证商标一为第841256号“东方红DONGFANGHONG”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1550844号“东方红及图”商标,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米酒等商品上,商标权利人均为剑南春公司。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相比,均有汉字“东方”,共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东方紫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但未构成近似商标。法院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剑南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東方紫ORIENTALPURPLEWINE”为组合商标,由中文“東方紫”及英文“ORIENTALPURPLEWINE”组合而成,中文部分为中文繁体字,英文译文为“东方紫色的葡萄酒”。两引证商标均为组合商标,中文“东方红”为显著识别部分,故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商评委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被撤销。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8026635号“東方紫ORIENTALPURPLEWINE”商标,由东方紫公司前身句容九州桑果酒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剑南春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剑南春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拥有的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悉,引证商标一为第841256号“东方红DONGFANGHONG”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1550844号“东方红及图”商标,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米酒等商品上,商标权利人均为剑南春公司。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相比,均有汉字“东方”,共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东方紫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但未构成近似商标。法院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剑南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東方紫ORIENTALPURPLEWINE”为组合商标,由中文“東方紫”及英文“ORIENTALPURPLEWINE”组合而成,中文部分为中文繁体字,英文译文为“东方紫色的葡萄酒”。两引证商标均为组合商标,中文“东方红”为显著识别部分,故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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