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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 日期: 2015-03-31
- 浏览次数: 957次
近日,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与熊某“老蔡林记”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熊某所有4家标有“老蔡林记”标识的店铺,需向蔡林记公司支付赔偿金51万元,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321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与蔡林记公司签订《商标注册权证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拥有的“蔡林记”热干面企业字号及“蔡林记”商标转让给蔡林记公司。随后,上述商标专用权变更至蔡林记公司名下。
2011年6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蔡林记公司注册了“蔡林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餐厅、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
熊某是个体工商户武昌区蔡明纬风味餐厅业主。2013年至2014年,熊某在武昌区、东西湖区、硚口区共开了4家蔡明纬风味餐厅,其店铺招牌、店内宣传广告以及一次性杯、碗具等处均使用“老蔡林记”标识。
法院认为,蔡林记公司合法享有“蔡林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蔡明纬风味小吃店店铺招牌、店内价格牌及一次性杯碗等处均使用了“老蔡林记”标识。“老蔡林记”与蔡林记公司“蔡林记”注册商标对比,“蔡林记”三字字体略有差别,但文字及排列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熊某在其经营中使用“老蔡林记”标识,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老蔡林记”标识与“蔡林记”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或者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老蔡林记”才是正宗的“蔡林记”面食经营者,侵害了蔡林记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熊某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点、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及蔡林记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声誉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判决熊某4家店铺分别赔偿蔡林记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12万元、15万元、12万元,赔偿蔡林记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80321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与蔡林记公司签订《商标注册权证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拥有的“蔡林记”热干面企业字号及“蔡林记”商标转让给蔡林记公司。随后,上述商标专用权变更至蔡林记公司名下。
2011年6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蔡林记公司注册了“蔡林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餐厅、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
熊某是个体工商户武昌区蔡明纬风味餐厅业主。2013年至2014年,熊某在武昌区、东西湖区、硚口区共开了4家蔡明纬风味餐厅,其店铺招牌、店内宣传广告以及一次性杯、碗具等处均使用“老蔡林记”标识。
法院认为,蔡林记公司合法享有“蔡林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蔡明纬风味小吃店店铺招牌、店内价格牌及一次性杯碗等处均使用了“老蔡林记”标识。“老蔡林记”与蔡林记公司“蔡林记”注册商标对比,“蔡林记”三字字体略有差别,但文字及排列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熊某在其经营中使用“老蔡林记”标识,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老蔡林记”标识与“蔡林记”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或者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老蔡林记”才是正宗的“蔡林记”面食经营者,侵害了蔡林记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熊某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点、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及蔡林记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声誉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判决熊某4家店铺分别赔偿蔡林记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12万元、15万元、12万元,赔偿蔡林记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80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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