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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万川知识产权
    • 来源: 山东商报
    • 日期: 2015-04-03
    • 浏览次数: 965
    2004年加盟陕西阿瓦山寨后,济南的阿瓦山寨应运而生。但2007年合同到期后济南的阿瓦山寨在未续约的情况下,却一直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外的招牌、装饰装潢、菜单、宣传资料上大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日前,历下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济南阿瓦山寨被判停止商标侵权。 记者王茜通讯员刘科王继学
     
      2004年双方签订加盟合同
     
      据了解,自2003年起,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阿瓦)、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阿瓦),即以“阿瓦山寨”品牌开展经营。
     
      2004年5月,陕西阿瓦和咸阳阿瓦加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在餐饮领域全面展开以“阿瓦山寨”为核心品牌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同时,陕西阿瓦和咸阳阿瓦是“阿瓦山寨”、“山寨鱼头王”、“米面土菜”、“阿瓦巨无霸”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是“池塘月”、“山路十八弯”、“村长新发现”等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是“阿瓦山寨风情食街”、“山寨鱼头王”、“阿瓦山寨、米面土菜”牌匾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2004年11月,咸阳阿瓦与邹春春签订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允许邹春春开设阿瓦山寨加盟店开展经营,将阿瓦山寨风情食街特许经营权和提供管理体系授权邹春春使用,具体包括商名、商标、装饰风格、培训体系和专有技术等。加盟费每年7万元,加盟期限3年,邹春春还需每年向咸阳阿瓦交特许经营权使用费2万元,合同期限至2007年11月。
     
      合同期满仍擅自使用近似商标
     
      记者获悉,陕西阿瓦和咸阳阿瓦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提出,邹春春加盟后,于2005年12月恶意注册成立了济南瓦山新寨餐饮有限公司。且2007年《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未经许可,仍擅自在济南市多处其经营场所内外的招牌、装饰装潢、菜单、宣传资料上大量、持续、突出使用与咸阳阿瓦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擅自使用的特许经营资源,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为维护合法权益,2010年10月,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公司法务人员申请济南市历城区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法院判决济南瓦山新寨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瓦山新寨”无论从文字、字体、读音、含义、结构上都与陕西阿瓦和咸阳阿瓦注册商标“阿瓦山寨”相似,且陕西阿瓦和邹春春均经营餐饮业,属于相同的服务范围。邹春春在加盟期限届满后,未经陕西阿瓦和咸阳阿瓦的同意,擅自使用了与“阿瓦山寨”近似的“瓦山新寨”名称,并继续使用“山寨鱼头王”、“米面土菜”等菜名,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判决邹春春立即停止对陕西阿瓦和咸阳阿瓦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并赔偿陕西阿瓦、咸阳阿瓦经济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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